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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有一個案例。 張三抓住李四的手讓李四跑不掉,然後張三強吻李四的臉頰。 高等法院判決張三構成強制罪。最高法院駁回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非常上訴意旨 略)。 請問:過了這幾年,如今的最高法院實務,若遇到甲男以嘴唇強吻乙女臉頰的類型, 是否法條應改適用強制猥褻呢? PS:行為人伸出舌頭舔受害人臉頰,另當別論。因為有時不是法律見解的改變的層面, 是「案情」根本不同的層面(只是記者常常分不清楚「層面」) 換言之,行為人用嘴唇碰受害人臉頰,是否算猥褻?當時的高等法院的論理認為不算。 這幾年的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有改變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4.193
lovelyshu:其實你可以去查最高法院的判決了解 06/22 11:38
hcya:用嘴唇碰別人臉頰算是猥褻行為的話,以後親一下未滿14歲小孩 06/22 12:38
hcya:的臉頰,行為人會不會也觸犯準強制猥褻罪呢? 06/22 12:39
phantomli:有勾起你的色慾了嗎? 06/22 1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