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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80條是關於追訴權的時效規定。 刑法第80條第2項: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 終了之日起算。 前一陣子小弟心中突然有一個疑惑: 如果某甲自民國77年重婚至今,這「重婚到今天」究竟算不算是犯罪行為有持續之狀態呢 ? 因為這關係到還能否追訴的問題.... 小弟問了補習班的三個老師,結果三個老師的答案都不一樣!冏!! 一個老師說該犯罪行為有持續中,另一個老師說該犯罪行為沒有持續中, 第三個老師說他不確定,要小弟去“法源”網找判決! 小弟就去該網站找了數個七、八十年代和重婚有關的案子, 結果發現檢察官都因為該類案件追訴期間已過而不起訴呢..... 可見“重婚到今天”並非犯罪行為持續到今天呢! 如今,小弟又想到一個類似的新問題想要請教各位專家,就是→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一項: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那,假設某甲於網路上發表文章公然侮辱或誹謗某乙,當天即被某乙發現。某乙始終未對 某甲提出告訴。因此某甲的文章就持續掛在網路上供大眾閱讀..三年..五年..甚至十年.. 那三年之後,某乙可以對某甲提出告訴嗎? 小弟要問的是,若某甲持續把該文章掛在網路上供眾人閱讀而未刪除,某甲是否自發該文 章起時時刻刻都在進行對某乙的公然侮辱及誹謗犯罪行為呢?? 小弟先謝謝各位大姊大哥的答覆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6.9
yuusnow:同一個文章所涉及的公然侮辱跟誹謗,於得告訴人知悉犯人 06/26 10:53
yuusnow:後6個月就不能再告,因為是同一文章,如果某甲另有修改 06/26 10:53
yuusnow:或另發新文自是另一新的犯罪。 06/26 10:53
hcya:重婚時犯罪行為即完成,之後是狀態繼續,不會使時效不起算 06/27 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