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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法律的條文時~ 有個有關失蹤的疑惑想要請教各位大大~~ 若某A於98年10月時離家未歸 從此失去音訊 但某A的妻子因故於99年9月才像警察機關報案某A為失蹤人口 (報案單上之失蹤日期為98年10月) 那請問某A之妻子若適用民法1052條之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聲請離婚 請問是在101年10月後才可以請求離婚 或是102年9月之後才可以請求離婚?? 謝謝大家的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2.148 ※ 編輯: crazytime 來自: 58.115.12.148 (06/27 22:30) ※ 編輯: crazytime 來自: 58.115.12.148 (06/27 22:31)
hcya:若能證明98年10月起就生死不明的話,就能從這天起算 06/27 2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