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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lycess (ulycess)》之銘言: : 不同的學說對逼供和江國慶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有不同的看法 : 分別敘述如下 : 2,相當因果關係理論(我國通說) : 是只在一般狀況下,若該原因會造成該結果,則認為兩者有因果關係 : 在一般狀況下,即使逼供,審判權仍在法官手上 : 無法認為在一般情形下逼供後的結果為逼供者所掌握 : 所以該逼供和死刑之間難以成立相當因果關係 : 3,客觀歸則論(德國通說) : 認為行為者造成漁法不容的危險,該危險造成該結果則認為兩者有因果關係 : 以此論,逼供會造成審判者誤判的危險 : 該危險造成江國慶被判死刑,故兩者有因果關係 : 結論 : 若依我國通說,逼供與死刑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果真有殺人的主觀意識,亦只能認為觸犯 : 殺人罪的未遂 : 若依德國通說,要成立殺人罪仍須審查逼供者是否有殺人的主觀意識 感謝大大的回應 非常詳盡:D 我想再請教 我國通說在此案是採較嚴謹的見解(相較於德國) 而所謂"通說"應是指"部分"法學人士的見解(即是"大部分",亦屬於"部分") 並非全部人士都同意 而既然會令法學人士之意見有分歧 代表法律文意有模糊 不周全之事實 因此檢察官無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決定不起訴 或是採取客觀歸責論 決定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應該都屬於合法 合理的範圍 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再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 雖致被害者於死的直接行為 是軍法官的審判權 但在被告的刑求行為下,此審判權之公正已顯受傷害 軍法官只可能依照刑求後的不實證據 判決被害者死刑(此罪是唯一死刑 沒有裁量空間) 且基於信賴軍司法人員取證之原則 相信此不實證據 可知軍法官滿足忠實、注意義務下 並無救濟被害者的方法 因此推論 被告之行為 直接造成被害者死亡 應屬適當 這樣推論合理嗎? 舉另例來作比較 某甲(被告)在列車即將進站時 故意將某乙(被害者)推下月台 導致某丙所駕駛之列車碾壓某乙致死 雖然直接致乙於死者為某丙 但某丙基於鐵軌上不應有人之信賴原則 且列車煞停須極長的空間 因此某丙滿足忠實注意義務 也無法避免某乙死亡 而某乙之所以出現在軌道 即因某甲之行為 且某甲基於常理推斷 應知其行為會導致某乙被列車輾過 依然故意實行行為 在此推斷 某甲故意殺人罪 應屬成立 拿此例與江國慶案作比較 是否合適? 問題有點長 感謝看完 再次感謝之前的回應:D -- ◤◢ 「我常告訴自己, ◤╭◥ ╭───────────╮ (/◢ 要比別人更努力, ︶︻╰ ◢ │ 乘龍表示: │ 波波▍╱ 才不會被人說話。」 ` │ PTT太自由了 需要被管 │ ) ╰───────────╯ ▆█▆ mrosca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39.246
AndrewPublic:後面那個例子是對的,可是比江案不見得OK 06/29 14:59
AndrewPublic:以我的見解來說軍法官見證據不齊唯一的選擇就是無罪 06/29 14:59
AndrewPublic:判決,所以軍法官也要負枉法裁判罪的責任 06/29 15:00
qbaow:感謝樓上回應 但軍法官也可能基於齊全的假證據 判決有罪 06/29 22:31
qbaow:而軍法官判決書 究竟是否基於齊全證據 太久遠了 很難查~"~ 06/29 22:33
AndrewPublic:判斷證據對不對本來就是法官的責任,也沒有假證據就沒 06/30 01:36
AndrewPublic:責任這回事,因為法官要確定那是真的才行,所以要確認 06/30 01:36
AndrewPublic:證據道能相信是真的地步.我猜軍事審判判決書沒公開吧 06/30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