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lycess (ulycess)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也是江國慶案
時間Wed Jun 29 13:10:25 2011
※ 引述《qbaow (白海豚)》之銘言:
: 我想再請教
: 我國通說在此案是採較嚴謹的見解(相較於德國)
: 而所謂"通說"應是指"部分"法學人士的見解(即是"大部分",亦屬於"部分")
: 並非全部人士都同意
: 而既然會令法學人士之意見有分歧
: 代表法律文意有模糊 不周全之事實
: 因此檢察官無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決定不起訴
: 或是採取客觀歸責論 決定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 應該都屬於合法 合理的範圍
: 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此為浪費司法資源
相當因果關係來自於72年台上192號判例
對各審級法院均有拘束力
: 再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
: 雖致被害者於死的直接行為 是軍法官的審判權
: 但在被告的刑求行為下,此審判權之公正已顯受傷害
: 軍法官只可能依照刑求後的不實證據 判決被害者死刑(此罪是唯一死刑 沒有裁量空間)
軍法官只可能依照刑求後的不實證據 判決被害者死刑
這句話完全違反生活經驗
: 且基於信賴軍司法人員取證之原則 相信此不實證據
沒有所謂信賴檢察官取證原則
不然的話就不需要法官了,讓檢察官當法官比較快
目前立法院正在朝成立證據採集研究所,讓證據採集脫離法務部法醫研究中心的業務
: 可知軍法官滿足忠實、注意義務下 並無救濟被害者的方法
事實上二審江國慶是被判無罪
維程序瑕疵,更審時擔任法官為一審判有罪的法官
: 因此推論 被告之行為 直接造成被害者死亡 應屬適當
: 這樣推論合理嗎?
: 舉另例來作比較
: 某甲(被告)在列車即將進站時
: 故意將某乙(被害者)推下月台
: 導致某丙所駕駛之列車碾壓某乙致死
: 雖然直接致乙於死者為某丙
: 但某丙基於鐵軌上不應有人之信賴原則
: 且列車煞停須極長的空間
: 因此某丙滿足忠實注意義務 也無法避免某乙死亡
: 而某乙之所以出現在軌道 即因某甲之行為
: 且某甲基於常理推斷 應知其行為會導致某乙被列車輾過
: 依然故意實行行為
: 在此推斷 某甲故意殺人罪 應屬成立
: 拿此例與江國慶案作比較 是否合適?
不適合
: 問題有點長 感謝看完 再次感謝之前的回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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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4.254.53
→ scott2009:判例字號應為 裁判字號: 76 年 台上 字第 192 號 06/29 13:33
→ scott2009:台灣檢察官無論各級,似乎為「起立並稱:詳如起訴狀所載 06/29 13:34
→ scott2009:」然後坐下,跟橡皮圖章沒啥兩樣。 06/29 13:35
→ scott2009:偶爾來一個稍微看得懂中文的,就推崇其地位有如神階 06/29 13:36
→ scott2009:然後,法務部震怒說要徹查當初起訴的檢察官。真扯 06/29 13:37
→ scott2009:那檢察長呢?各審級法院的蒞庭檢察官呢?來這套... 06/29 13:37
→ scott2009:更三才發現,這時候的刑部尚書還真機靈。 06/29 13:41
推 qbaow:謝謝原po和樓上大大 長見識了:D 06/29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