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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baow (白海豚)》之銘言: : 我想再請教 : 我國通說在此案是採較嚴謹的見解(相較於德國) : 而所謂"通說"應是指"部分"法學人士的見解(即是"大部分",亦屬於"部分") : 並非全部人士都同意 : 而既然會令法學人士之意見有分歧 : 代表法律文意有模糊 不周全之事實 : 因此檢察官無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決定不起訴 : 或是採取客觀歸責論 決定以故意殺人罪起訴 : 應該都屬於合法 合理的範圍 : 這樣的見解是對的嗎? 此為浪費司法資源 相當因果關係來自於72年台上192號判例 對各審級法院均有拘束力 : 再論,採取相當因果理論 : 雖致被害者於死的直接行為 是軍法官的審判權 : 但在被告的刑求行為下,此審判權之公正已顯受傷害 : 軍法官只可能依照刑求後的不實證據 判決被害者死刑(此罪是唯一死刑 沒有裁量空間) 軍法官只可能依照刑求後的不實證據 判決被害者死刑 這句話完全違反生活經驗 : 且基於信賴軍司法人員取證之原則 相信此不實證據 沒有所謂信賴檢察官取證原則 不然的話就不需要法官了,讓檢察官當法官比較快 目前立法院正在朝成立證據採集研究所,讓證據採集脫離法務部法醫研究中心的業務 : 可知軍法官滿足忠實、注意義務下 並無救濟被害者的方法 事實上二審江國慶是被判無罪 維程序瑕疵,更審時擔任法官為一審判有罪的法官 : 因此推論 被告之行為 直接造成被害者死亡 應屬適當 : 這樣推論合理嗎? : 舉另例來作比較 : 某甲(被告)在列車即將進站時 : 故意將某乙(被害者)推下月台 : 導致某丙所駕駛之列車碾壓某乙致死 : 雖然直接致乙於死者為某丙 : 但某丙基於鐵軌上不應有人之信賴原則 : 且列車煞停須極長的空間 : 因此某丙滿足忠實注意義務 也無法避免某乙死亡 : 而某乙之所以出現在軌道 即因某甲之行為 : 且某甲基於常理推斷 應知其行為會導致某乙被列車輾過 : 依然故意實行行為 : 在此推斷 某甲故意殺人罪 應屬成立 : 拿此例與江國慶案作比較 是否合適? 不適合 : 問題有點長 感謝看完 再次感謝之前的回應: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3
scott2009:判例字號應為 裁判字號: 76 年 台上 字第 192 號 06/29 13:33
scott2009:台灣檢察官無論各級,似乎為「起立並稱:詳如起訴狀所載 06/29 13:34
scott2009:」然後坐下,跟橡皮圖章沒啥兩樣。 06/29 13:35
scott2009:http://ppt.cc/71gD 殺女冤案 柯嘉文無罪定讞 06/29 13:36
scott2009:偶爾來一個稍微看得懂中文的,就推崇其地位有如神階 06/29 13:36
scott2009:然後,法務部震怒說要徹查當初起訴的檢察官。真扯 06/29 13:37
scott2009:那檢察長呢?各審級法院的蒞庭檢察官呢?來這套... 06/29 13:37
scott2009:更三才發現,這時候的刑部尚書還真機靈。 06/29 13:41
qbaow:謝謝原po和樓上大大 長見識了:D 06/29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