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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已經起訴袋地通行權,通行之範圍有一被告是祭祀公業 地籍謄本調閱出來,管理人的地址是「某市香蕉里」 也向地政單位調閱民國三十五年之手抄本,管理人的地址稍微清楚一點 是「某市香蕉里某鄰」。果不其然,上禮拜五起訴,今天就接到書記官電話要求 我們補正被告地址,不然可能會有當事人能力的問題。 末學已經打電話去法院訴訟科問過了,他們說:請我們找出地址<=廢話,我就是這麼直 訴訟輔導科說:我們只管程序問題,實體你要自己想辦法。<=她是不是搞錯了,真懷疑 她是不是書記官,當事人問題不就是程序問題嗎? 「地政說沒有資料了」,「區公所說沒有在時間內來登記一無所悉」 實務上有沒有先進、大德遇過這樣的問題? 可以賜下意見給末學,感激。 -- 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52.253
alawyer:可考慮聲請公示送達。 06/29 20:24
Rhadamanthuz:我有遇過一件住某橋墩下的 不過是刑事 06/29 20:53
Rhadamanthuz:可能要問一下 縣市政府的民政局宗教祭祀課 鄉區公所 06/29 20:54
Rhadamanthuz:不然就是走訪一下當地 問問看 或是看有沒有什麼地誌 06/29 20:56
scott2009:剛剛想到,萬一這個人掛了,我的案件不就 GG了 06/30 14: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