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engbar (武庫川)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私立學校聘約
時間Thu Jun 30 17:36:52 2011
請教法律人私立中學聘約相關問題
我的當事人希望能夠請求返還違約金
當事人聘期至七月三十一號期滿
按照聘約,學校應於聘約到期前一個月給予
續聘之聘書,教師應在十日內送回聘書。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因故辭職者,請在兩個月前
提出辭職書,經學校同意後始可解除職務,否則以違約論,
應付兩個月薪津之違約罰款(後略)
不過該校提早了幾個禮拜給聘,並且要求隔日送回。
由於給聘時間提早,大多數的教師考試連報名都尚未開始,
一旦簽名續聘,之後報名其他考試考上時,勢必支付違約金,
但若是原送聘時間,則尚有彈性選擇之空間。
(詳細時間與當事人確認後附上)
當事人前往詢問人事室得到的回應為:這是校長的決定。
不敢找校長碰釘子的情況下,便繳回續聘之聘書。
事後果然考上,當事人決定報到,在知會原校後,依人事室所言
之違約規定匯出兩個月薪資之違約金。
想請問各位法律人
1. 校方提早給聘且隔日收回的部分是否屬於違約?
1-1.若是,當事人可否主張當時之意思表示無效或法律效力有瑕疵?
1-2.若不能主張1-1,是否有契約解除權可請求解除契約?
2. 校方違約,但因當事人做出意思表示而契約仍然成立
2-1.主張並未違約,因不符合聘約中之違約條文要件
2-2.主張當事人因2-1之想法而做出錯誤之意思表示
3.主張侵權行為,該校提早給聘導致當事人工作權受損
(因為勢必支付違約金) 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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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40.14.241
※ 編輯: chengbar 來自: 114.140.14.241 (06/30 17:38)
→ wolfsburg:提早給聘應該是沒有違約問題,限隔日收回之部分則有。 07/02 08:27
→ wolfsburg:但當事人未依契約內容主張,而從新條件,是否可視為契約 07/02 08:28
→ wolfsburg:之更新,不無疑義,但我想是算。 07/02 08:29
→ wolfsburg:是以1-1之問題不存在,因當事人若非誤解新條件之意思, 07/02 08:29
→ wolfsburg:則無若何意思表示瑕疵可言,自不允其逕稱無效。 07/02 08:30
→ wolfsburg:1-2部分,我想可以試著用隔日收回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主 07/02 08:34
→ wolfsburg:張無效。 07/02 08:34
→ wolfsburg:3之部分無何勢必可言,因為只要不辭職就不會有違約金問 07/02 08:35
→ wolfsburg:題又當事人並無若何損失,自不允其請求賠償 07/02 0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