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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找不能沒有你的相關資料 看到這個新聞 http://weather.nownews.com/2009/12/12/10845-2545409.htm 其中有一段是說 當年之所以爬上天橋爭取女兒監護權,全都因為內政部下公文,否決法院早就裁定給他的 合法監護權,阮志忠表示,「92年4月8日,戶政就通知說這個孩子撤銷不能入我的戶口, 內政部說這個違法,這個不合格。」 當時阮志忠並不知道自己的同居女友已婚,因此在民法上監護權並不屬於阮志忠,內政部 因而認為不合法,但是讓阮志忠無法理解的是為何當年內政部可以用一只公文,就撤銷法 院裁定給他的監護權。 我想問 為甚麼內政部可以以公文否決掉法院的判決? 這樣不是行政干預司法了嘛? 才疏學淺 請各位大德不吝指教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4.11.132
yuusnow:我看其他的描述並未提到他原本有合法監護權@@ 06/30 19:45
yuusnow:在小孩子就學前他並不知道還有監護權,是直到要上小學了 06/30 19:47
yuusnow:才知道他女兒的"法定"生父另有其人,他當時有去找立委 06/30 19:47
yuusnow:是跟他說沒問題,但後來這些人大概發現於法不合,就不再 06/30 19:48
yuusnow:幫他,最後他就帶女兒跳天橋。 06/30 19:48
yuusnow:想也知道法院不可能給他監護權呀,他在法律上跟女兒是 06/30 19:49
yuusnow:沒有關係的,法院要定監護權,最基本的就是要提戶籍謄本 06/30 19:50
yuusnow:先證明你是有權監護的人再來討論要給誰,他女兒的戶籍謄本 06/30 19:50
yuusnow:上根本沒有他,一開始就會被駁回了,因為他不是有權監護 06/30 19:51
yuusnow:的人,我對他所謂的法院文書覺得疑惑 =ˇ= 06/30 19:53
wolfsburg:續集是女兒長大後幹他的錢去跟別的男人爽 07/02 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