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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約在十二月底簽了一年的工作合約,但是在七月份必須變動, 合約內容是說~違約必須賠償已給的簽約金(1萬/月)加上 約滿為止的每月份全薪(假設3萬/月) 例如:七月底離職的話,違約金必須付 7個月*1萬 + (12-7)*3萬=22萬 到七月為止領的薪水也才21萬,違約金還比薪水高...隔年還得繳21萬的稅? 這種不合理的情形應該怎麼扭轉呢? 如果雇主不願退讓時能否上法院調解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128.31
depravity:民法252 06/30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