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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問自答,這個應該是正解吧 刑法第51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 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所以被判1年、1年、1年、3年、5年、10年有期徒刑者 應合併執行10年~21年 被判3年、5年、10年、15年有期徒刑者 應合併執行15年~30年 中間的部分則由法官自行決定 如以上有誤,請指正。 然而此規定對於大量同類刑期,是否有缺失或不合理之處? 如一名鬼父性侵女兒兩千次,被判兩千個五年有期徒刑 則以上述方式計算應合併執行5年~30年 若法官一時高興或鬼迷心竅,他可以「依法」宣判「合併執行五年一個月有期徒刑」 雖然我是覺得上面這種例子,一般法官不會沒事惹麻煩啦 然而此等範圍計算上的缺失,是否曾被質疑或討論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228.78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220.136.228.78 (07/02 18:12) ※ 編輯: kirimaru73 來自: 220.136.228.78 (07/02 18:13)
guanquan:法院自有一套量刑的標準,個別法官不能恣意裁量。 07/03 00:07
scott2009:那一般民眾如何檢視法官有無恣意裁量? 07/03 00:08
guanquan:被害人不滿意的話可以請求檢察官上訴,上級審自會審查之 07/03 00:10
wolfsburg:其實也沒有標準,刑度乃事實審的權限,上級審難逕謂之恣 07/03 03:06
wolfsburg:意。至少我看到目前為止的案例都是這樣駁回上訴的。 07/03 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