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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為了方便調查是否要續租下一年度, 因此舊房客要續租5月份就簽新約了並繳了兩各月的押金 (新約是7月1日開始租賃) 後來因為工作的地方員工宿舍可以住, 因此6月告訴房東不續租 不過房東堅持不退還兩各月的押金 請問:因為新合約還沒開始前(六月底)就已經告訴房東不租 並不是新合約開始日後住了幾天才說不租了 那合約就已經算生效了嗎? 請問這種情況,房東有資格可以拿走押金嗎? 先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12.174
yuusnow:有。 當你答應時,契約就已經生效,起住日期並無影響 07/03 19:11
yuusnow:簡單來說,就是約定給你使用到租期結束那天,你因個人因素 07/03 19:12
yuusnow:無法使用到租期結束那天要提早解約就是違約。自然照合約 07/03 19:12
yuusnow:的違約金部分去處理。 07/03 19:13
justfor48:看看你合約書上寫幾個月吧 通常市面上賣的都寫1個月 07/04 00:38
justfor48:房東多拿的 請他吐出來 07/04 00:38
tuyuchieh:謝謝回答!回約上有寫違約扣兩個月, 07/04 10:21
tuyuchieh:以後簽約只能小心一點了,謝謝! 07/04 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