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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查到 不得對抗第三人的意思是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 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 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請問為什麼不直接說 不得侵害第三人 用"對抗"一詞好怪喔 跟口語的習慣差好多 還有 第三人還分善意和惡意 請問差別在哪呢 有些情況可對抗 有些情況不可對抗 搞得好混呀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78.63
kirimaru73:善意:我只是鄉民進來看熱鬧的,對事情完全不知情 07/04 15:06
yuusnow:侵害是侵權損害,但雙方訂立的契約並不一定會"侵害" 07/04 15:15
yuusnow:到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的權利受到保障 ,不得以雙方簽訂的 07/04 15:17
yuusnow:契約去對第三人產生抗辯,比如甲跟乙借錢,約定乙名下A屋 07/04 15:18
yuusnow:在乙還不出錢時要讓給甲,但並未設定抵押權,後乙眼看還不 07/04 15:19
yuusnow:錢,就將A屋賣給善意之丙,此時甲不能說拿著他與乙簽訂的 07/04 15:20
yuusnow:契約說乙還不出錢A屋要給甲,所以乙丙買賣無效 07/04 15:23
謝謝 y大 這例子讓我有概念了 ※ 編輯: hariseb 來自: 111.249.175.84 (07/05 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