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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yphoonleo (大山)》之銘言: : ※ 引述《vickylai (灰色的~)》之銘言: : : 以下是事情發生的經過,後續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了~~ : : 話說我家原本有塊士地,此地幾十幾個人共有,但是其中有一個共有人因為欠債, : : 所以地被法院法拍,法拍後的士地持有人原本是希望將土地分割,但是因為這土地是 : : 祖先們所留下來的,所以不被接受,後來的土地持有人就向法院申請,土地就被法 : : 院拍賣,而後來的士地持有人就將所有人的士地都賤價買下,現在他們將土地取得後 : : 就向法院申來將土地上的屋權強制拆除~沒想到,法院又下強制拆除~對我們來說,土 : : 地被賤賣,屋子又被強制拆除,這該如何事好呢?(而且強制拆 除並沒有任何的賠償) : 借標題討論一下拆屋還地... : 為避免浪費社會資源 : 法院通常都避免做出此判決 : 共有物分割也會盡量維持原狀 : 我想原PO說的應該是特殊情形 : 少講了某些事件要素 : 想討論的問題是... : 土地為 A B C 三人共有 : A B在地上建有房屋 : 假如像原PO的情形一般 : D依共有物分割標得整筆土地 : A B可否主張 425-1 的法定租賃關係? : 若僅A有房屋 或 ABC皆有房屋(雖然實務上不太可能) : 情形是否不一樣?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440號 判決理由第五項可參: 按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之標的,且 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用房屋必 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而將土地及 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 別情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 外,均應推斷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457號固著有判例。惟本則判例係對土 地及地上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就土地或僅就房屋所有權 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而 為闡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717號判決參照)。 「同屬一人」應為關鍵字 -- 台中富春香爐網頁 http://tw.myblog.yahoo.com/fucat66/profil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8.54.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