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tchen (楓亭)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同一標的物,同一相對人,不同案件會被併案?
時間Wed Jul 6 21:02:40 2011
因故以損害賠償名義用小額訴訟方式狀告樓上住戶
就是漏水造成損害
先前提告是以去年8月時產生的損害為標的要求賠償
目前已經強制調解,開庭兩次,可能要再開個兩次才能結案吧!
反正每次開庭,差不多20分鐘到了,法官就說沒時間了,下次再來.
相同的原告與被告,相同的房子,如果我今天再告一次今年2月期間發生的損害
會被要求併案處理,所以需要等前案結案再說
還是我就一樣可以遞狀,反正這是兩次不同的損害事件?
(出庭經驗就是,打官司真是勞民傷財,標的物如果沒有個十萬以上實在不值得
如果又要請律師的,至少也要有個20萬才有那個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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