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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以損害賠償名義用小額訴訟方式狀告樓上住戶 就是漏水造成損害 先前提告是以去年8月時產生的損害為標的要求賠償 目前已經強制調解,開庭兩次,可能要再開個兩次才能結案吧! 反正每次開庭,差不多20分鐘到了,法官就說沒時間了,下次再來. 相同的原告與被告,相同的房子,如果我今天再告一次今年2月期間發生的損害 會被要求併案處理,所以需要等前案結案再說 還是我就一樣可以遞狀,反正這是兩次不同的損害事件? (出庭經驗就是,打官司真是勞民傷財,標的物如果沒有個十萬以上實在不值得 如果又要請律師的,至少也要有個20萬才有那個價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2.120.116 ※ 編輯: ftchen 來自: 111.252.120.116 (07/06 21:09)
leochang:推出庭經驗 07/07 14:37
DreamLoser:民事訴訟244第一項 因為基礎同一 所以一事不再理 會併 07/08 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