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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其構成要件: 1、需有侮辱他人之行為,侮辱係已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 動作抽象的侮辱弄罵,足以對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的人格及地位, 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侮辱必須有損害他人名譽之故意, 方可成立,如係出於戲譏之談, 或無意識中之言詞,善意之批評,自不成罪。 2、需公然為之:公然只要有共聽共聞即可成立。 之前在MJ板 推文 說了一句不該說的話(我是開玩笑的,並非有意要罵人) 罵人:死港仔,不認識我包皮哥喔! 現在員警打來請我做筆錄! 請問我的言語算是戲譏之談嗎? 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麻煩體我解惑了!!感謝各位!!(鞠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9.133.107
tree99:不會。 07/10 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