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leochang:分離後變動產啊 07/12 16:51
→ dukechunhao:如果是我的話 電梯是屬於該建築物的"重要成分" 07/12 21:33
→ dukechunhao:而天花板上的吊燈 則是屬於"從物"! 07/12 21:34
→ dukechunhao:主物的"重要成分"與"從物"有時候 是很難區分的! 07/12 21:35
→ dukechunhao:就算是 民法大家 也無必然正確的標準答案! 07/12 21:36
→ phantomli:考慮是否分離所費過鉅,或非毀損不得分離。來區別是否為 07/13 08:27
→ phantomli:成分,或重要成分。像吊燈這種轉轉螺絲起子就可以拿下來 07/13 08:27
→ phantomli:的,通常不會是屋子的成分,屬於動產。但電梯設備,是一 07/13 08:29
→ phantomli:整套的,含車廂、吊具、機電設備等等,已屬於建築的重要 07/13 08:30
→ phantomli:成分,就跟房子一起屬於不動產。 07/13 08:30
→ phantomli:另外,從物是「有獨立所有權」,成分則「沒有獨立所有權 07/13 08:31
→ phantomli:」,順序上應先判斷是否有獨立所有權,再考慮是否為從物 07/13 08:31
→ phantomli:而為主物之契約或處分效力所及。這樣比較不容易弄混~ 07/13 08:32
→ cafedrunk:電梯不是(民法上的)物。 07/17 14:40
→ cafedrunk:補充: 是捷運站裡的電梯 07/17 1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