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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新民法下分管契約之成立條件?是依照多數決成立?還是需全體同意而成立? 李淑明民法經典試題二認為,分管契約依據契約訂立之原則,須全體共有人同意 方能訂立共有物分管契約。 然張志朋律師所著之圖解物權認為,分管契約為共有物管理之一種,故依照民法八 二零條第一項經多數決即可成立。 到底哪一個才是對的呢?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44 ※ 編輯: adworker 來自: 192.192.154.44 (07/12 16:55)
winterrain:李對 謝在全也是這樣寫的 07/12 17:18
adworker:感謝樓上~~本來想查綠磚頭但手邊沒書Q Q 07/12 17:27
adworker:因為想說李淑明這樣解釋會不會是因為沒有改版而照舊法 07/12 17:30
adworker:的規定解釋下來,再次感謝樓上!! 07/12 17:30
adworker:並且如果是這樣的話,張志朋律師自2-115的見解是錯滴Q Q 07/12 17:31
adworker:大家要小心阿~~ 07/12 17:34
leochang:確認一下,"契約"依契約訂立原則,要全體共有人同意,方成立 07/12 18:10
leochang:但多數共有人的決定和約定,仍對少數共有人有約束力 07/12 18:11
leochang:所以在實務上...這兩者應該沒太大區別 07/12 18:12
adworker:前者分管契約之變更、終止需全體共有人同意,後者則不用 07/12 19:03
adworker:所以感覺起來似乎影響很大 07/12 19:03
leochang:說的也是 07/12 20:54
adworker:我認為李似乎比較對,契約之締結法若無明文便回歸於債總 07/13 10:35
adworker:之規定而是用契約原則。 07/13 10:35
adworker: 適用 07/13 10:36
sneak: 的規定解釋下來,再次感 https://noxiv.com 08/12 22:13
sneak: //noxiv.com https://daxiv.com 09/15 05:29
sneak: 前者分管契約之變更、終 https://daxiv.com 09/15 0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