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eochang (leo)
看板LAW
標題Re: [新聞] 中輟屋被迫搬遷 產權糾紛 住戶須拆屋還地
時間Thu Jul 14 02:00:03 2011
會有疑問主要是看過這個
--
有關土地與房屋「同屬一人所有」之要件
【事例】
乙經甲同意在甲之土地上建造房屋(=土地與房屋自始非同屬一
人所有),嗣乙之房屋經拍賣由丙取得所有權,甲對丙主張拆屋
還地,丙能否第425 條之1 作為占有權源之依據?
劏肯定說: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919 號判決:「按本院48
年台上字第1457 號判例謂:土地與房屋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
為交易之標的,且房屋性質上不能與土地使用權分離而存在,亦即使
用房屋必須使用該房屋之地基,故土地及房屋同屬於一人,而將土地
及房屋分開、同時或先後出賣,其間雖無地上權設定,然除有特別情
事,可解釋為當事人之真意,限於賣屋而無基地之使用外,均應推斷
土地承買人默許房屋承買人繼續使用土地。尋繹其規範之本旨,乃側
重於房屋所有權與基地利用權一體化之體現,並基於房屋既得使用權
保護原則之考量,進一步肯認基地使用權不因基地物權之嗣後變動而
受影響,藉以調和土地與建物之利用關係,庶符社會正義之要求。是
房屋所有人對土地所有人原已取得基地利用權,嗣將土地或房屋出賣
因致房地異主時,雖與上開判例所稱之「土地及房屋同屬一人」情形
未盡相同,但就該判例規範之目的及債權物權化之趨勢而言,得否依
「相類事實,應為相同處理」之法理而為類推適用,即值深究。」
--
但看了一下
大多數之最高法院判決採否定見解,但學者則有贊成肯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04.201
→ Eventis:先不用這麼快跳到類推適用425之1,判例看59台上2490,決議看 07/14 08:55
→ Eventis:95年16th,這個東東大條的地方才會跑出來. 又那個同屬一人 07/14 08:56
→ Eventis:有原因的,其嘴砲在於只有這種情況地主未"事先"安排土地與 07/14 08:57
→ Eventis:房屋的關係,其它的情況因為有基礎關係可以用,就算新地主拆 07/14 08:57
→ Eventis:屋還地也只是房屋所有人向地主求償的問題. 07/14 08:58
→ leochang:95年16th 是什麼? 查不到 07/14 13:36
→ Eventis:最高法院95年16次民庭決議,使用借貸第三人效力,折衷說. 07/14 13:45
→ Eventis:原則無,例外視個案斟酌. 07/14 13:46
→ leochang:thx 07/14 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