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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到一間不動產公司上班當仲介(加盟店的) 裡面有一條規定是說 離職日起一年內不得從事於任職期間商圈內相關業務工作 這一條 我個人是有點不喜歡阿 雖然目的是要保障他們公司本身 怕我們離職後在同一區把客戶搶走 雖然說契約自由化 但是關於這條規定 我可以去跟經理反應嗎 我可以拒絕嗎 會不會拒絕的話 他就說 那你不要幹阿 有啥方式可以反應呢 這條規定 這是屬於合法的 還是灰色地帶阿 另外 公司還要我們找兩個保證人 雖然說都是直接找父母 但是就想問一下 這個是很常見的嗎 之前幾份工作就沒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119.207
scott2009:競業條款要附帶補償條件,沒有相對補償就是廢話 07/14 10:48
keelong:合約上面沒有補償條件阿 所是可以拒絕的意思嗎 07/14 12:27
phantomli:競業禁止雖源於契約自由,但因係對於工作權的限制,所以 07/14 14:52
phantomli:我國實務認為,須就受僱人於競業期間因不能工作之損失為 07/14 14:52
phantomli:補償,其競業約定始為有效。(白話文:公司沒發那麼高的 07/14 14:53
phantomli:薪水給你,就叫你競業禁止,這約定簽了也是無效~) 07/14 14:54
phantomli:至於薪水多高算高,這要個案認定~(有點風險喔~) 07/14 14:56
sindyevil:房仲業有個眉角,所以要看個案而定. 07/14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