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iorart:主張民232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 07/17 09:54
大家好:
有件事想向大家請益,事情是這樣的,
今天去看現場晚間五點零五分的職棒比賽,
然而因雨無法開賽,聯盟也遲遲沒有決定是否改日補賽,
最後不斷延後,且猶豫不決,共延後三次之譜,遲至晚間
七點仍未決定是否開賽。(比賽連開始都還沒),但不是每
個人都有美國時間等它開賽,經詢問後竟然不讓我退票,
工作人員回覆我說比賽還沒決定是否停賽,所以不能退費。
要停賽才能退費或將門票轉為改日使用。
所以我就必須硬著頭皮在那空等他宣布是否停賽,否則它
沒有停賽,我也不能退費。而就算比賽了,因為他的猶豫
和硬要等雨停,根本就比預訂時間過晚,我既無法退費,
也無法欣賞完整場比賽,造成我的損失。
(最後比賽將近八點才開始...)
我想請教各位,對方是否有契約履行上的問題。明明我購買
的是晚間五點零五分的運動賽事,但延後比賽時間已經造成
和契約原訂我所想要看而購買的時間場次不符。雖然因雨不
應歸責任何一方,但是我既然會選擇該時間去看球我必然有
我考量的因素,那時間上我無法等待延賽,要求退費解除契
約難道不合理嗎?
他還說按照規定就是如此...
這是否除了民法上的問題外,還有違反定型化契約的問題?
或是還有相關消保法上的問題?
以上的問題,想請教法律版的各位。
在此,先感謝回答的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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