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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uChang (ChuChang)》之銘言: : 各位好,請問下列問題: : 1.一位16歲國中畢業生,第一年國中基測成績能錄取該區第二志願之高中, : 但其母親並不滿意。經母親逼迫重考一年後,成績仍不理想。 : 母親旋即逼迫該生須重考至考上第一志願為止。 : 然而,該學生只想盡快入學而無意不斷重考。 : 試問:該學生有無任何救濟途徑或權利? : 2.民事訴訟法478條2項之「發交」是什麼意思? 1.親子問題,如非重大,個人以為不宜動用法律途徑處理,尤其如非事件  本人。建議該生與其母親懇談,只為高中明星志願耗費二年光陰是否值  得,以及暢談內心想法,其中或有衝突須待磨合、諒解,但這種方式與  使用法律介入相比,較不會撕裂親子感情,且較有助於溝通。  有時候是需要讓父母知道:他們以為對小孩子好的,反而並不好。也需  要讓父母知道,這個年紀已經不小,會有自己的想法需要被尊重。即便  再激烈的爭吵,都好過默不說話,時間過去,父母會明白的。但一旦上  了法院,其傷害就很難完全撫平~事情只會更糟。(這種事件上了法院  ,打的就是該父或該母不宜行使負擔該生的親權。是否成功姑且不論,  但這種程序對父母來說就是全盤否定對子女的關心,結局會難以收拾阿  ~) 2.民事訴訟法478條2項之「發交」一般會用來給不是原審法院的同審級法  院,例如:智慧財產法院成立之後,關於此類案件的撤銷,依智慧財產  案件法及其相關規定,發回給原審法院(高等法院)已不適宜,所以會  用到本條項「發交」給智慧財產法院。(實際案例可見最高法院99年台  上字第387號) 補充一下關於違背專屬管轄而發交的判例: 案號:74年台上字第280號 摘要:..依被上訴人所訴之事實觀之,其請求上訴人塗銷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顯在行使系爭土地所有人之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依民事訴訟 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台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查被上訴人 就本件因物權涉訟之事件,誤向第一審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起訴,第一審法院 疏於注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對之逕為實體 判決,自有未合。上訴人對之提起第二審上訴,原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 規定為移送之判決,仍以實體上之理由,將第一審判決予以維持,於法亦有違背。既 經上訴人提起合法之上訴,應由本院依據首揭說明,將原判決及第一審判決均予廢棄 ,並自為移送於管轄法院之判決,以資糾正。 (同樣意思,但他是用471I、481準用452II發交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ChuChang:那請問專屬管轄違背是用發交還是發回呢? 07/18 17:43
phantomli:i大在原文推文中不是直接拿這來舉例了嗎~ 07/18 17:47
ChuChang:了解。因為您的回答內容與i大舉的例子似乎有點不一樣,所 07/18 17:48
ChuChang:才會再問一次。 07/18 17:48
ChuChang:謝謝您的回答!針對第1題,其實大家已用罄各種溝通管道, 07/18 17:50
ChuChang:但其母仍以我是「親權行使人」為由,關閉各種溝通可能, 07/18 17:51
ChuChang:所以才會上版求助。但看起來,似乎還是只能溝通解決了。 07/18 17:52
belmontc:他確實是在行使他的親權啊...要固執己見就該有心理準備.. 07/18 17:57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18 18:05)
ChuChang:謝謝您!另外,雖然我清楚溝通才是解決之道。但仍想詢問民 07/18 18:07
ChuChang:法1090條的「親權濫用」。實務上是否有任何補充標準呢? 07/18 18:07
phantomli:我想先請問,您跟事主的關係~ 07/19 08:44
ChuChang:我是他哥。 07/19 11:08
sindyevil:你幾歲? 07/19 15:32
ChuChang:已成年=.=... 07/19 16:33
sneak: 我想先請問,您跟事主的 https://muxiv.com 08/12 22:14
sneak: 你幾歲? https://daxiv.com 09/15 05:30
sneak: 我想先請問,您跟事主的 https://daxiv.com 09/15 0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