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134 (黃金斑馬)
看板LAW
標題[請益] 告記者妨害秘密告的成嗎?
時間Tue Jul 19 00:18:34 2011
年初跟朋友無辜去卡到一件案子,在部落格使用了水果日報的清涼圖片.
有天就接到警察打電話來...我隔天一早全程配合.但警方已通知記者到場...
記者貼就可以.朋友引用附出處也有事..
我在被問筆錄時 記者還在門外拍照.最後被函送地檢署開了一次偵察庭.
二個月前通知書寄來了,我獲得不起訴(無犯罪嫌疑).朋友被起訴後獲判無罪.
但是這段期間被親友唸,朋友打電話來關心,辦公室同事指指點點.最後我換了做了6年
的工作. 因為在偵訊時記者在外面拍,事情上了報紙,有我的照片.背部及側臉
(但認識的都知道),而且問筆錄時記者在旁拍照,已影響我的思考.我只想快結束沒仔細
回答.雖然獲不起訴 還我清白,但媒體報導 害慘了我.
想請教...如果我願意花自己的時間去提告 偵查過程應是不公開的,他老兄在外面偷拍
記者妨害秘密,告的成嗎? 如果告不成.那大家都能隨意去偷過偵訊過程了?
希望能成功,讓記者自制一下,不要太自以為是.
第 315- 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
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
私部位者。
第 315- 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
亦同。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
處斷。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http://ppt.cc/2ycy 拍照的情形像這樣子,但再清晰一點.
還是要這樣才告的成?
http://ppt.cc/Bk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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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4.203.29
推 depravity:請看法條 不要自己望文生義解釋"秘密" = = 07/19 00:41
→ phantomli:d大,他可能隱私部位被拍到了,所以要提告~^^ 07/19 09:18
→ phantomli:給原PO,雖然不清楚案情,但如果你要告,建議走前呂副總 07/19 09:19
→ phantomli:統路線,告民事、不告刑事,刑事案件的構成要件不是那麼 07/19 09:20
→ phantomli:容易成立的。(但說實話,還要浪費時間跟他耗嗎~) 07/19 09:20
→ g243536:告記者當然可以啊~~跟他告你一樣~~只是有沒有罪是另一回事 07/19 11:11
※ 編輯: L134 來自: 211.79.178.106 (07/19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