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若甲於100年1月1日過世,其積極財產大於消極財產 其子乙於3月31日時辦理拋棄繼承,其後乙子丙於11月31日出生,非死胎  則丙是否可代位繼承甲之財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9.1
scott2009:原PO的想法呢? 07/19 11:53
johntw:我個人認為代位繼承仍需符合同時存在原則,亦即被繼承人與 07/19 12:14
johntw:代位繼承人必須同時存在,故丙於乙拋棄繼承時雖已存在,但 07/19 12:16
johntw:仍不得繼承甲之遺產.. 07/19 12:16
yuusnow:本案無代位繼承問題阿囧 哪來的的代位繼承?? 07/19 12:42
yuusnow:拋棄繼承是不會產生代位問題的.... 本案要探討的是丙是否 07/19 12:43
yuusnow:為繼承時的第一順位之第二順序繼承人,因其他關係不清楚 07/19 12:44
yuusnow:還蠻難說的@@ 比如甲是否僅有乙一個第一順位第一順序繼承 07/19 12:45
johntw:我的其他條件沒說清楚,抱歉。本件是假設甲無配偶無其他子 07/19 13:09
johntw:女 07/19 13:09
yuusnow:我有回了 本題是不成立代位繼承的 但有丙是否本位繼承 07/19 13:31
sindyevil:100.03.31 丙是否為胎兒? 07/19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