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
其他文書。
上面所謂的"其他文書"到底可以包括哪些文書?
像是申請專利的人把專利說明書等等送到智慧財產局受審查
審查員提了這個那個的修改 會不會讓那專利說明書變成公文?
又比如申請許可證的醫療器材或者藥品的廠商
依法必須把產品說明書送審查 審查員也可能提一些這個要求那個改正的
這樣會不會讓產品說明書變成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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