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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懇請教各位專家 1.家父於執行公務中駕駛工程救險車,左轉時被一婦人追撞, 此路線為“雙黃線單線道” 父親車在前,婦人車在後. 2.對方車子沒倒,當場也沒受傷且不叫救護車,但堅持提告,並民事賠償160萬! 3.檢察官起訴”業務過失傷害“ 業務”執行公務車輛“ 過失”左轉時未注意後方來車“ 傷害”對方一紙診斷證明上面寫著“挫傷” 4.想請問 1)若診斷證明上寫“此證明不可做為訴訟之用” 這樣還有效力嗎? 因為對方當場沒受傷,在做完筆錄後回家,才自己去醫院 又只有挫傷,當場警察筆錄也說“沒有明顯流血” 我們很懷疑對方要詐財,該怎麼辦? 2)對方婦人咬我們從旁邊突然開出來, 問題我方是在施工中沿著雙黃線前行,這一點法官也無從求證, 請問該怎麼是好? 3)法官說要我們自己舉證沒有撞傷他, 而我們律師說檢察官起訴,要檢察官舉證才是! 到底是怎樣,我一直覺得我們律師很菜, 倒底是誰負有舉證責任呢? 屏甚麼要我們自己舉證?應該是他要提有力證據才對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28.161
bin0819:或是板上有熱心律師,我們很想換律師 >< 07/23 21:56
bin0819:對方又開口一次160萬 才挫傷要160萬 唉 07/23 21:57
Beijingman:起訴不等於判刑,去申請鑑定吧,遇到死要錢的刁婦 07/23 22:52
JackeyChen:1.有 2.轉彎車就先輸一半了 3.160萬讓她告阿 單純挫傷 07/24 10:28
JackeyChen:(如果真的是)你繳給國庫的易科罰金 遠遠小於160萬 07/24 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