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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如下: 98年2月份共有土地共有人以無分管協議向其他共有人之一及家人提出強制罪告訴,原因 就是被告在共有土地上有停置機車與擺放水塔(同樣告訴人張文章也有這樣的行為),被告 (我方)及家人「認為既然空地大家都可以使用,沒有唯獨他使用的道理。」告訴人及被告 家人等四人,在地檢署偵查庭分別做出「系爭土地沒有分管」的陳述,最後檢察官以不起 訴處份,文末還建議雙方循民事管道或分割處理爭議。告訴人有聲請再議,未見有任何的 證據,隨即被駁回聲請,告訴人最後未交付審判。這是前段敘述。 我方認為應該接受檢察官建議,循民事管道,向對方(強制罪告訴人)提出民事拆屋還地之 訴,於去年99年3月15起訴,被告五月份收受起訴狀後答辯,指稱系爭土地有分管協議, 並聲請傳喚證人。至此,我方仍認為,這是對方隨口說說滿口胡言,證人於99年9月6日受 傳喚後,有兩位證人出庭作證,一位是共有人之一,證述內容如對方所述,系爭土地有經 過分管協議,但是並非全體共有人同意,有八位共有人但是僅四位參加。另外一個證人是 共有人之一的太太,也同樣證述系爭土地有分管,但是詳細是否經過全體共有人同意,則 不清楚。以上為民事庭一審爭點。最後一審法官認為,所謂分管並沒有經過全體共有人同 意,所以判決對方要拆屋還地,對方現在上訴地方法院合議庭。在此,對方曾經主張過三 種不同型態的分管協議。第一種就是在檢察官的「系爭土地沒有分管」第二種就是「有分 管但是仍有大家共同使用的地方」,第三種則是,有分管,有四人分管,分管草圖也簡單 化出四個區域A.B.C.D等。以上。 我方被提告強制罪是,以分管範圍來說,我方管領A部分,對方管理B部分,但是我的水塔 與機車是放置於C部分,與對方無關。 請教各位幾個問題 1.如果對方明知道有分管,卻稱無分管,進而提出強制罪的告訴,請問這樣有無誣告的 嫌疑? 2.要以知悉分管是以對方的答辯狀或者是證人出庭作證日期為準? 3.此項誣告告訴是否應等民事拆屋還地定讞後再向地檢署提出比較好? 4.此項誣告告訴有無攻防上應注意之事項? 以上 謝謝 -- 在世界末日之前,請允許我再點一杯伏特加+萊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156.220
alawyer:已回信,私下信件討論即可。 07/24 14:04
scott2009:非常感謝 大律師的意見提供 07/24 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