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dukechunhao:我記得實務見解 像對方以水杯潑水 會該當強暴公然侮辱 07/24 20:07
→ dukechunhao:所以 讓對方喝尿 在程度上已有過之而無不及 07/24 20:07
→ dukechunhao:惟本件的爭點應該是: 以強暴犯公然侮辱罪 07/24 20:08
→ dukechunhao:在適用上 "間接正犯"有無成罪之餘地?(還是關鍵) 07/24 20:09
→ dukechunhao:雖然行為人有積極的 以尿液替代飲料之作為 07/24 20:09
→ dukechunhao:惟真正能夠完成犯罪行為的關鍵 是利用"被害人之不知" 07/24 20:10
→ dukechunhao:原則上 強暴 與 間接正犯 之概念 有所間隙 07/24 20:10
→ dukechunhao:故 本人才會有這樣的疑惑! 07/24 20:11
→ dukechunhao:如果這一題 試考選擇題 我認為答案會有爭議! 07/24 20:12
→ dukechunhao:如果是申論題 那1跟2的答案 都是可能的合理推論結果! 07/24 20:12
→ dukechunhao:如果 是要我推論答案的話 我是認為: 07/24 20:14
→ dukechunhao:由於間接正犯的重點 在於利用行為人或被害人之不知情 07/24 20:15
→ dukechunhao:而使其淪為犯罪之工具~故本件可以309第二項成罪 07/24 20:15
→ dukechunhao:而個人見解以為 強暴於本條不須達到完全壓制被害人之 07/24 20:16
→ dukechunhao:自由或意念為必要 僅以其不知而得逞強暴之手段 07/24 20:16
→ dukechunhao:非不可謂其已與刑法第309條第二項無違! 07/24 20:17
→ dukechunhao:而且這題是考測驗題 要是我 也會選2! 07/24 20:19
其實這並非考題,僅為我個人所想像的情境
但我的疑問是,雖某甲的行為相當過份,他卻似乎巧妙迴避了許多法條
沒有直接的強暴手段,(表面上)難以稱為強暴手法
沒有強迫喝尿,無法成立強制罪
使人喝下一口尿難以造成傷害,無法成立傷害罪
使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但沒有交付財物,更不可能成立詐欺罪
因此想知道這種手段(在嚴重的校園霸凌中,或許已經是常用的手法之一了)
究竟可以用哪種刑責來懲罰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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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166.108
→ phantomli:惡作劇,用民事侵權行為懲罰就夠了。用公然侮辱不是不行 07/25 09:01
→ phantomli:但門檻高些,又取決於個案事實,不見得一定成立。 07/25 09:02
→ kirimaru73:校園的話確實不宜 但如果成年人搞這種惡作劇 07/25 11:23
→ kirimaru73:告個公然侮辱是基本底線吧 甚至還有其他罪名的空間 07/25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