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ilove56:個人亦覺得政府有必要公開資訊 07/29 22:47
→ scott2009:要不是有人暗示過法院的電話都有錄音,我實在很想講: 07/29 22:49
→ scott2009:鬼扯蛋 07/29 22:50
→ scott2009:還叫我正式具狀進去,讓合議庭評議。天啊 真扯 07/29 22:50
→ alawyer:高分院的書記官大概是把「抄錄判決」和「閱卷」搞混了。 07/30 00:36
→ alawyer:「閱卷」只有利害關係人可以聲請,「判決書」應該是「任何 07/30 00:36
→ alawyer:人」皆可聲請。 07/30 00:36
→ alawyer:個人認為,最高法院的做法才是「於法相符」。 07/30 00:37
→ scott2009:謝謝各位的意見,謝謝alawyer律師特別意見 07/30 08:31
→ phantomli:其實我覺得判決書的給予涉及案件當事人年籍資料等個人隱 07/31 23:42
→ phantomli:私,法院篩選過濾無可厚非。但如A大所言,應儘量往公開 07/31 23:42
→ phantomli:向做細節處理(例如遮隱後提供),而非一昧拒絕。另外,說 07/31 23:44
→ phantomli:點個人經驗,之前有遇到最高法院拒絕向非當事人提供判決 07/31 23:44
→ phantomli:,所以S大能拿到運氣還不錯~法院有時做事用的內規不盡然 07/31 23:45
→ phantomli:跟法規完全吻合(增加法令所無之限制~@@)這種跟他吵,還 07/31 23:46
→ phantomli:真是吵不完~~(最多給你一個函復~......無言) 07/31 23:47
推 ilove56:給了拒絕函覆=拒絕處分 再去法院告法院 顆顆 08/01 02:22
我等高分院這邊的說明回覆後,我會要求司法院正式說明兩院做法
我認為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有公開讓人民引用未收錄於法學資料庫
但高分院卻已答非所問的「利害關係人」來作為藉口。還扯到給合議庭評議。
在下仍認為這有違法院組織法第83條,我相信不是我運氣好。
大家可以試試看,如果有最高法院未收錄於資料庫內的判決,要求最高法院出示
應該都會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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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最高承辦人非常客氣,掛號寄至我指定的地址,令人甘心
※ 編輯: scott2009 來自: 114.26.175.153 (08/01 08:06)
→ phantomli:恩,但是遇到有收錄但禁止公開的案件(例如81~98的性侵 08/01 09:33
→ phantomli:案件,還是會被打槍~)T_T 08/01 09:34
→ scott2009:這個非公開的是有規定,如果是非公開那當然就不行 08/01 09:55
→ scott2009:我現在就等高分院怎麼回覆我,我明知這個案件並非所謂 08/01 09:56
→ scott2009:禁止公開之案件,我很想看看高分院要怎麼唬爛我 08/01 09:57
→ phantomli:我也很好奇S大的後續發展~請持續追蹤報導~^^ 08/01 11:27
→ phantomli:另外性侵案件現在已經有上傳了,因為司法院政策改變,之 08/01 11:28
→ phantomli:前的不公開有點過度擴張性侵害防治法的規定,現在是遮隱 08/01 11:29
→ scott2009:會的,高分院的回文我會再發上來,大家互相討論 08/01 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