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民法第 1111-2 條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 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請問這句: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 一般會把受監護宣告人送去照護的人大多是親屬關係 那麼以上那句話是指親屬還是照護機構另外去委任、雇傭的人 因為那句話可以解釋成: 1.親屬雇傭、委任照護機構來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2.照護機構雇傭、委任他人(可能為機構員工)來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 這兩個均有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之意 我認為上面那句話應該是禁止2這個選項,因為有利害關係存在 親屬當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常理上是比較合理的。 請大家釋疑!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