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anquan ()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關於繼受房屋租約
時間Mon Aug 1 00:57:46 2011
※ 引述《leochang (leo)》之銘言:
: 大家好 ^^
: 想請教觀念上的問題...
: 甲把A屋租給乙一年,半年後售A屋給丙
: 甲乙的租約如符合民法425之規定
: 故丙要繼受租約
: 這比較沒有爭議
: 我想請教的是
: 若甲乙的租約明定
: 乙於租約成立時,一次給付一年租金
: 那丙買下房子後,應該不能再向乙收半年租了吧?
: 若甲丙買賣契約未明定
: 丙可不可以向甲請求"買賣移轉後"的半年租金?
: 另外...
: 乙退租後的押金由誰返還呢?
: 謝謝指教~~
1.丙應可依不當得利向甲請求其受讓之後半年份的租金。
2.押租金的部分有爭議:
實務:認押租金契約為要物契約,若甲未將押租金交付於丙,則該契約仍存於甲、乙
之間,乙嗣後仍應向甲請求返還之。
學者:認押租金契約為從契約,且其目的係為擔保租賃債權,應解為該契約隨同租賃契約
移轉於受讓人丙,不問現實上甲是否已將之交付於丙,故乙嗣後應向丙請求返還
押租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91.252
→ phantomli:請問G大,學者所謂的從契約是從民425買賣不破租賃來的 08/01 10:37
→ phantomli:把所有權移轉,認為是租賃契約移轉,或者是建立在租賃契 08/01 10:37
→ phantomli:約另外約定移轉(債權讓與)的情況? 08/01 10:38
在本案的情形是基於425條,法定的租賃契約承擔。
→ sindyevil: 學說上有討論這點要看租押金契約是獨立契約還是從契約 08/01 11:10
→ sindyevil: 實務認為是從契約所以不及於丙,學說考量保障承租人著手 08/01 11:12
→ sindyevil: 故而傾向獨立契約,所以又分向繼受人或原承租人請求. 08/01 11:12
你講反了,實務認為押租金是獨立契約,而且是要物契約。請參:65年台上字156號判例。
學者多數則認為是從契約。請參: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頁407~409。
※ 編輯: guanquan 來自: 114.37.91.252 (08/02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