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分院回覆如下:
「
本件依本院讓股批示回復如下: 一.司法裁判書資料庫收錄之二審裁判書,始於民國80年起
,台端欲查詢之裁判書不在該資料庫收錄之內. 二.關於裁判書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第一
項規定:裁判制作裁判書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正本送達於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
其他受裁判之人.另依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辦理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第173點第
2項規定,裁判書正本僅送達於檢察官''被告''自訴人''告訴人''告發人''被害人''辯護人
''聲請人(指該案之聲請人),代理人及輔佐人''附帶民事訴訟之當事人及代理人''其他依
法得提起上訴之人等;又因裁判書正本內記載有關人員姓名等年籍資枓,事涉個人隱私,如
非上列人等,礙難送裁正本無關人員.倘台端為上人員之一,得檢具證明以憑聲請補發裁判
判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訴訟輔導科 」
都已經講過還堅持答非所問,沒有辦法。
剛剛已經寄至司法院信箱要求說明。
文件如下: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台中高分院刻意答非所問回覆,該股承辦卻以判決抄本、正本等需利害關係人方能調閱為
由,拒絕本人引用上開判決文,本人非查閱所謂裁判書原本或正本,台中高分院答非所問
並非適宜,再次強調本人並非要「聲請閱卷」,而是聲請引用已經定讞之判決文。本人認
為台中高分院有違法院組織法第83條及該法條歷次修法方向。
再者,最高法院仍有上開民國51年等七項判決可查,本人同時亦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
等判決,同樣未在法學資料全文檢索資料開放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未具理由引用,最
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本人指定地址
最高法院與台中高分院兩院是否有衝突?請司法院宜並說明。
請查明後說明,謝謝
※ 引述《scott2009 (紅土惠安落水沉)》之銘言:
: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
: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
: 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說明: 1. 資料庫收錄範圍。(如非前揭收錄範圍,請逕向該管法院或簡易庭洽詢。)
: 狀況1:
: 末學有引用幾個最高法院51年等判決,未在收錄範圍內,向最高法院反應希望引用
: 未具理由要求最高法院出示上開判決書,最高法院由專人影印後掛號寄至末學指定地址。
: 狀況2:
: 末學陸續引用台中高分院77年判決,同樣未在收錄範圍,向台中高分院反應希望引用
: 未具理由要求台中高分院出示上開判決書,台中高分院承辦股書記官以末學非訴訟關係利
: 害人等拒絕出示上開判決文,並向末學表示,最高法院如此出示於非訴訟關係人,於「法
: 」不合,末學有要求該股書記官指明是哪一套法律?該股書記官只說:沒有該判決書僅剩
: 「法官當時判決原本」,若要重新製作僅有「抄本」,但原本或抄本皆非可公開之資料,
: 詳細會以書狀告知歉難辦理之處。
: 請問法界各位大德,台中高分院的做法似乎不是很正確,而且有答非所問之嫌。(從沒要過
: 判決原本或抄本)
: 請問兩院的做法哪一個才正確?本人已經去函司法院要求明白說明。
: (最高法院出示的也是手抄本,當時尚未電子化)
: 請各位賜下意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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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cott2009 來自: 114.26.175.217 (08/02 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