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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甲因氣憤而持刀砍殺乙~乙倒地之後並未死亡 丙看到之後打電話呼叫救護車將乙送醫(乙尚未死亡) 在送醫途中救護車出車禍導致乙死亡 請問倒底甲成立的是殺人既遂還是殺人未遂? (PS:個人認為運用到因果關係的觀點成立殺人既遂) 請各位大大能否替我解惑解答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4.2.170
tw00173105:一般會認為有條件關係但客觀不可歸責 成立未遂 08/03 09:46
kirimaru73:這跟打雷天抱著殺人故意叫人出門一樣 人是雷殺的不是你 08/03 11:32
bencheming:救護車領便當屬非正常因果歷程,原殺人致死風險被領便 08/03 14:38
bencheming:當的救護車取代,故甲頂多為殺人未遂犯 08/03 14:39
DreamLoser:未遂 第三人中止 08/03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