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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qbaow (白海豚)》之銘言: : 小弟想請教專業的法律見解 : 事件概敘: : 四位大學生開車在河濱公園看到一對情侶 心生不滿 : 其中三位下車扁了被害者一頓並使其失去反抗能力 : 再將被害者身上現金2000元取走 : 問題: : 1.假設下車攻擊人之三人 並沒第一時間向被害人表達「交出金錢」之意思 : 是否可將"傷害"和"取財"分為兩個獨立行為 : 分別處以"傷害罪"以及"竊盜罪" (傷害有加重嗎?) : 還是成立"加重強盜罪"? : 2.若這三人明確表達「交出金錢」之意思 : 那待在車上之第四人 : 是否能以僅知同夥欲下車打人 並不知取財之事由 : 而以"傷害罪"之共同正犯處之? : 事後此人雖沒拿到同夥所取來之財物 : 但依然跟其他三人去吃喝玩樂 : 這事由會讓此人被處以"加重強盜罪"之共同正犯嗎? : 小弟非法學專業 僅因好奇想了解法律的邏輯 : 若有非專業或未能提供足夠訊息處 還請包含 請益 姑且不論是否真的有悔意或其情可憫 "假設"法官堅持確信他們的確可饒恕 法官是否可以用刑59減刑或刑66減輕其刑二分之一? 這有跟其他不能減刑的條文或其他衝突到嗎? 以上是強(弱?)者我同學的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00.95.77
sachom:小弟學藝不精,但記得似乎有條罪輕本刑幾年以上的罪,不符 08/04 00:41
sachom:合減刑???? 08/04 00:41
sachom:更正錯字:罪→最 08/04 00:42
sob:只要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輕之刑仍嫌過重, 08/04 08:35
sob:就可以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最多可以減到1/2(66條) 08/04 08:35
sachom:sob大,請問"任何"案只要法官認"顯可憫恕"都可適用這59.66嗎 08/04 08:40
sachom:謝謝 08/04 08:40
sob:跟其他減法定刑的規定不會衝突,甚至還可以遞減(70條,減2次) 08/04 08:42
sob:只要法官認為被告犯罪行為符合刑法第59條之要件,所有犯罪通通 08/04 08:43
sob:可以飲用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刑度 08/04 08:43
sob:S大講的不符合減刑規定的,是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只有在 08/04 08:46
sob: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之犯罪,才可以一律減宣告刑1/2,但某些罪 08/04 08:47
sob:如果宣告刑高於1年6月,就不能依該條例減刑,本件犯罪已經是 08/04 08:47
sob:民國100年的事了,不會有該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的適用 08/04 08:48
sob:而且減刑條例減的是「宣告刑」,刑法第59條減的是「法定刑」 08/04 08:55
sob:不可混為一談~ 08/04 08:55
alawyer:刑法第59條的適用,並沒有所犯罪之重輕差異。 08/04 12:56
sneak: 只要法官認為被告犯罪行 https://muxiv.com 08/12 22:17
sneak: 如果宣告刑高於1年6月 https://daxiv.com 09/15 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