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achom:小弟學藝不精,但記得似乎有條罪輕本刑幾年以上的罪,不符 08/04 00:41
→ sachom:合減刑???? 08/04 00:41
→ sachom:更正錯字:罪→最 08/04 00:42
→ sob:只要法官認為被告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科以最輕之刑仍嫌過重, 08/04 08:35
→ sob:就可以依刑法第59條予以酌減其刑,最多可以減到1/2(66條) 08/04 08:35
→ sachom:sob大,請問"任何"案只要法官認"顯可憫恕"都可適用這59.66嗎 08/04 08:40
→ sachom:謝謝 08/04 08:40
推 sob:跟其他減法定刑的規定不會衝突,甚至還可以遞減(70條,減2次) 08/04 08:42
→ sob:只要法官認為被告犯罪行為符合刑法第59條之要件,所有犯罪通通 08/04 08:43
→ sob:可以飲用第59條之規定予以酌減刑度 08/04 08:43
→ sob:S大講的不符合減刑規定的,是九十六年減刑條例,只有在 08/04 08:46
→ sob:96年4月24日以前所為之犯罪,才可以一律減宣告刑1/2,但某些罪 08/04 08:47
→ sob:如果宣告刑高於1年6月,就不能依該條例減刑,本件犯罪已經是 08/04 08:47
→ sob:民國100年的事了,不會有該九十六年減刑條例的適用 08/04 08:48
→ sob:而且減刑條例減的是「宣告刑」,刑法第59條減的是「法定刑」 08/04 08:55
→ sob:不可混為一談~ 08/04 08:55
→ alawyer:刑法第59條的適用,並沒有所犯罪之重輕差異。 08/04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