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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這些年來爲了省錢 通過國考的正式公務員缺減少 然後透過授權或委託民間的方式執行各項行政措施 例如義交幫忙指揮交通 找法人團體的職員代替衛生署 查核工廠是否符合衛生法令等等 這些人沒有通過國考 當然不是正式公務員 可是他們又 可以代表政府公務員執行公務 這些代公務員的行為 真的有法定效力嗎? 如果這些代公務員貪贓枉法 會受到 公務員那種加重處罰的法律責任嗎? 這些代公務員寫的 文書如果被偽造 算是偽造公文書嗎? 那如果是政府各機關自己約聘的人員 上面的問題會有法律上 的差異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9.224.65
sindyevil:可以看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 08/05 20:44
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根據上面的條文 確實代公務員在刑法的定義上是公務員 而他們寫的 職務文書也是公文書 可是這些代公務員並不能跟正式公務員一樣享受正式公務員的福利 表示還有其他法規排除代公務員的福利 這一來就引出新的問題 上面是刑法的規定 牽涉刑法的範圍當然遵守 但是其他法律如民法呢? 像是民事訴訟法 第 355 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公文書之真偽有可疑者,法院得請作成名義之機關或公務員陳述其真偽。 什麼叫做"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 "意旨"這個詞比刑法規定的公務員依照職務做的文書要更抽象或廣泛了 具體實行上和刑法有怎樣差別? 謝謝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4.65 (08/06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