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59-1II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我想到一個情形...不知適不適用該法...
A名下的房子被拍賣
占有人B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
僅是借A名登記
後C得標,B始提出出資證明和借名契約
由於B之主張在法拍公告有記載
這樣C還能主張自己不知情,符合所謂的善意第三人
而取得所有權嗎?
強制執行不屬於法律行為,又會有影響嗎?
錯把B的財產當A的執行,這樣的強制執行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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