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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9-1II 因信賴不動產登記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為為物權變動之登記者 其變動之效力,不因原登記物權之不實而受影響。 我想到一個情形...不知適不適用該法... A名下的房子被拍賣 占有人B主張其為真正所有權人 僅是借A名登記 後C得標,B始提出出資證明和借名契約 由於B之主張在法拍公告有記載 這樣C還能主張自己不知情,符合所謂的善意第三人 而取得所有權嗎? 強制執行不屬於法律行為,又會有影響嗎? 錯把B的財產當A的執行,這樣的強制執行有效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0.108.131 ※ 編輯: leochang 來自: 220.140.108.131 (08/04 2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