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況
某縣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已經於6月底完成,但因教育處至今尚未發文通知相關學
校處理,因而導致超額教師無法報到。
縣府本來說介聘作業有問題,後來又說開缺有問題,一直拖延不處理,
但現在已經八月,相關教師還不知學校在哪裡,真慘!
請教各位大大,有哪些法律措施可以處理,謝謝!
個人研究補充
1. 介聘作業程序是否有問題?
甲、 縣府法制科已經表示爭議部分從寬從嚴解釋皆可,因此介聘作業程序合法。
2. 開缺有問題是否需要重新辦理?
甲、 若有學校認為當初提供介聘作業的缺額有問題,應為選填該缺額之教師與該校之
的糾紛。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超額介聘應優先介聘。依據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
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經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
拒絕。因此該校必須優先聘任選填該缺額之教師。
3. 介聘作業應為協調會性質:由超額學校提報超額教師,相關學校開出缺額,然後
由教育處協調介聘。介聘作業完成之後,超額教師與選填學校法定效力已經產生,
教育處無權更改結果。
相關法源:
教師法第十五條
第 十五 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
;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
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教育部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五條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教師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相關法令分發或甄選者外,得
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由學校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組織之委員會或小組申請現
職教師介聘。
前項經介聘之教師,學校應依教師法及相關規定辦理聘任,不得拒絕。但經學校審查發現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未在規定期限內至介聘學校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相關規定議處。
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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