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hantomli:可以主張看看,搜尋判決發現,部分上訴審法院已認為電話 08/09 12:19
→ phantomli:行銷屬於消保法的訪問買賣,若此,可以該法19條於「七日 08/09 12:19
→ phantomli:」之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判決可參臺中高分院94上易8) 08/09 12:25
→ phantomli:但查到的判決多數均因逾期行使此解除權而敗訴。 08/09 12:25
→ phantomli:你可以先主張七日內的解除權,起碼到時候不會因逾期而敗 08/09 12:26
→ phantomli:訴。但至於本件有沒有適用,要讓法院以判決告訴你~ 08/09 12:27
推 phantomli:a大那個立體型錄寄送,還蠻妙的。但那是郵購買賣,而且 08/09 12:30
→ phantomli:白講,法院是可以不甩行政機關的解釋,自為認定的。原PO 08/09 12:31
→ phantomli:這件,可能要訴訟解決才有答案~ 08/09 12:31
推 guanquan:我也覺得有機會認定是訪問買賣... 08/09 12:39
推 alstonfju:重新看了一遍原文 原來是電話行銷方式辦理 08/09 13:51
推 alstonfju:先前公平會發函各電信業者的電話行銷規範裡面 有提及 08/09 13:54
→ alstonfju:電話行銷商品或服務應提供消費者七日猶豫期間,使消費者 08/09 13:55
→ alstonfju:得有退回或解除之權利。 也認定屬於郵購買賣的態樣之一 08/09 13:57
→ sindyevil:確認令堂是否有到對方門市看機,如果沒有快書面要求解約. 08/09 14:00
推 alstonfju:另外關於上面新聞稿 我曾寫信詢問提供立體展示品是否仍 08/09 14:04
→ alstonfju:有七天猶豫期適用? 消保官是重申有適用且拒退將處以罰鍰 08/09 14:07
推 phantomli:其實在本件,實務跟主關機關應該都會認為是屬於「訪問買 08/09 14:10
→ phantomli:賣」而有消保法第19條的適用,這裡沒有問題。但電信業者 08/09 14:11
→ phantomli:是否乖乖照做,解約退錢,實難期待。另外法院跟主管機關 08/09 14:11
→ phantomli:見解不一致的地方,在於「旅遊卷」所謂的七日期限是從何 08/09 14:12
→ phantomli:時起算?主管機關函釋認為從「消費時」起算,但法院這邊 08/09 14:12
→ phantomli:認為是「收到時」起算。有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法律座談 08/09 14:13
→ phantomli:會可以查看詳情~(有點離題了^^) 08/09 14:14
→ motors55:感謝以上回答,目前的問題還包括我媽已經用該手機撥打過了 08/10 00:43
→ motors55:還有傳過簡訊,而且契約副本還在對方那,感覺我這邊會站不 08/10 00:44
→ motors55:住腳 08/10 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