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小弟因為有興趣所以有稍微閱讀法律知識的習慣..但還算非常粗淺. 最近身邊有發生一件事情,不知道該怎樣去建構完整的法律的思維 想稍微請版上的先進們解答.. 擁有跆拳道三段自認是為跆拳道教練的甲,在學校訓練剛加入社團的社員乙 ,但由於甲的訓練方式有誤,連續令社員乙重複其體力無法負荷的訓練,以 致社員乙在其訓練結束後癱軟在地,甲見狀後認為該名社員僅是"草莓族"經 不起磨練不以為意而逕自離開,事後其他社員發現社員乙不單單是累癱而已 ,遂陪同社員乙就醫,經醫師判定為體力透支並伴隨肌肉溶解,問甲可能之刑責? (學校規定跆拳道教練至少需有跆拳道段位證明四段始能有教學行為) 這是前陣子發生的事情,不過內容有稍改過... 關於甲是否討論過失傷害,應該可以用"超越承擔過失"的方式去認定? 如果要討論遺棄,的確乙當下是無法自救,需要社員陪同,所以遺棄可討論? 尤其關於甲是否有不作為犯的這部分.. 是不是可以討論呢? 可是如果要討論.. 該用哪個保證人地位? 1.自願承擔義務? =>因為當時所有社員誤以為他真的是教練,所以他必須承擔 社員訓練上的安全? 2.危險前行為? =>讓社員乙陷入身體危害的狀況是因為甲要求的不當訓練所造 成,故對乙的送醫來說,甲的訓練為危險前行為? 這兩個該用哪一個比較合適? 或是都不能用呢? 如果說在一個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同時皆成立,在實務上會怎麼做? 還請版上先進們解答小弟的疑惑~ 謝謝啦~~ -- 小蘿莉們,當痴漢的第一要件是什麼呢?太棒了,等等放學後都到體育室來(夾) /                 / / 囧                 / 囧 莊重~ 謹慎~ 誠實~ <@m              / || / / / || ● ● ● / \/ \● \● \● ▲ ▲ ▲ ▲ ▲ ▲ By >w<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54.51
ilove56:沒有遺棄故意 頂多只有過失傷害的討論 08/09 23:52
ilove56:叫他做訓練是作為 所以本題討論方向偏了 不用討論不作為 08/09 23:53
bencheming:甲訓練完乙後見狀認為他沒事直接離開這部分可討論嗎? 08/10 00:00
bencheming:像是開車撞人=作為.撞到人不管他噴血=不作為 合併討論 08/10 00:10
※ 編輯: bencheming 來自: 117.19.236.108 (08/10 2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