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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nDoLi ( 辛朶莉)》之銘言: : A為 甲之繼承人 甲有一土地 : 而在甲死亡後 A並無辦理繼承之登記 : 是故 甲仍為土地之所有權人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人都死了怎麼還會有所有權 所以甲死後土地所有權當然移轉給A 759條係指非法律行為移轉時不動產未經登記不得處分 758條係指法律行為移轉時不動產未經登記無效 其意義在於 1,非法律行為移轉不動產物權者,非法律行為發生時,物權已移轉,但未登記不得處分 2,法律行為移轉不動產者,法律行為發生之後,還要去登記,物權移轉才有效 值得一題的是,該法律行為專指物權行為,不包含債權行為 : 那麼 A是否得出賣該土地? : 若真的出賣了 出賣行為是否有效? : 有無相關規定? 當然可以出賣該土地,且該出賣行為有效 動產買賣包含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分三說 1,債權行為發生時,物權行為就發生 2,債權行為發生後,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債權行為發生後,需要另行物權行為其買賣期有效 我國目前採第三說,所以必須從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檢視 就債權行為來說 契約是否成立須有三要件 1,當事人適格 2,合意 3,標的物可能 本題在當事人是否適格和是否有合意並無爭議 該標的物雖然因759條不可能處分,但A嗣後進行登記便可以處分,故該標的物並非不可能 故債權契約有效 就物權行為來說 759條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其處分係指物權處分 故A不得移轉物權 對方得依照契約請求對方登記後移轉物權,若A怠惰不行登記,對方可依照代位權(242條) 逕行登記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54.54 ※ 編輯: ulycess 來自: 218.174.254.54 (08/11 1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