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戚最近遇到農地共有的問題如下:
A農地是我親戚在民國83年跟甲購買,其中西側660坪是更早前(58年)甲賣給了乙
不過從58年起至今就沒有進行產權過戶,不過有簽了一張約定書表明
當初無法分割,等農地可共有或分割時,我親戚必須無條件提供證件讓乙方辦理
問題來了1.為何兩次買賣,乙都沒申請共有(89年前農發條例有限制嗎?
還是代書欺騙善良農民)
2.民法請求權行使年限為15年,目前已超過.可拒絕對方要求嗎?
(這跟第一個問題有關,以前農地有任何共有限制嗎?約定書的效力如何?)
除了共有之外,有另一個是換地提議,無奈對方不領情.
一但共有以後會衍生很多麻煩(對方地較小,怕以小卡大),所以來請教各位法學專業的看法.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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