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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oly (thinking of you)》之銘言: : 我現在手上只有四分之一的房子 沒有土地 : 房子的四分之三在別人手上 : 現在土地擁有者想購買房子 : 房子的四分之三要被買走了 : 請問我的部份會怎樣呢?? : 因為之前他們要賣的時後有寄存證信函給我 : 但是問題是上面都沒有我的名字 : 我看賣的金額是全部房子的價錢 : 那意思是他們會連我的份一起賣掉再把錢給我 : 還是我的部份保留只賣他們的?? : 如果我不賣的話他們因為有四分之三所以也可以自由 : 使用房子了吧(改掉重建之類)? : 麻煩有懂這方面的高手可以說明一下嗎 感恩!!! 考試考的不好,不過試答如下 前提:屋地所有權分離,屋為合法建物 3/4 屋所有權人 A 土地所有權人 B A依土34-1條以部分所有人(人數,持分均過1/2或持分超過2/3人數不計)合於條件 處分(此例為買賣)全體共有物與土地所有權人B(依土104有優先承買權) 所以要通知他共有人(也就是你)十日內不異議,逾期視為放棄 也就是如果你要買你10天內你有權依相同條件承買 如果你不買情形就單純,賣得款項有1/4是你的,你不收或找不到他要提存, 而且A對你應得的部份有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在移轉登記的時候A要提出 1.確實通知你且你沒有異議 2.你已受領對價或補償,或已提存 才有辦法辦移轉登記 如果你也想買...那就變成優先承買權的競合 (因為你有土34-1的有優先承買權, B也有土104賦予的優先承買權,按之前念過書的印象,土104優先適用, 如果都是土34-1的那就按比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1.75.101.5 ※ 編輯: veik 來自: 211.75.101.5 (08/17 23:29) ※ 編輯: veik 來自: 211.75.101.5 (08/17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