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oly (thinking of you)》之銘言:
: 我現在手上只有四分之一的房子 沒有土地
: 房子的四分之三在別人手上
: 現在土地擁有者想購買房子
: 房子的四分之三要被買走了
: 請問我的部份會怎樣呢??
: 因為之前他們要賣的時後有寄存證信函給我
: 但是問題是上面都沒有我的名字
: 我看賣的金額是全部房子的價錢
: 那意思是他們會連我的份一起賣掉再把錢給我
: 還是我的部份保留只賣他們的??
: 如果我不賣的話他們因為有四分之三所以也可以自由
: 使用房子了吧(改掉重建之類)?
: 麻煩有懂這方面的高手可以說明一下嗎 感恩!!!
考試考的不好,不過試答如下
前提:屋地所有權分離,屋為合法建物
3/4 屋所有權人 A
土地所有權人 B
A依土34-1條以部分所有人(人數,持分均過1/2或持分超過2/3人數不計)合於條件
處分(此例為買賣)全體共有物與土地所有權人B(依土104有優先承買權)
所以要通知他共有人(也就是你)十日內不異議,逾期視為放棄
也就是如果你要買你10天內你有權依相同條件承買
如果你不買情形就單純,賣得款項有1/4是你的,你不收或找不到他要提存,
而且A對你應得的部份有連帶清償責任,因為在移轉登記的時候A要提出
1.確實通知你且你沒有異議
2.你已受領對價或補償,或已提存
才有辦法辦移轉登記
如果你也想買...那就變成優先承買權的競合
(因為你有土34-1的有優先承買權,
B也有土104賦予的優先承買權,按之前念過書的印象,土104優先適用,
如果都是土34-1的那就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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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5.101.5
※ 編輯: veik 來自: 211.75.101.5 (08/17 23:29)
※ 編輯: veik 來自: 211.75.101.5 (08/17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