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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kylion (溫暖的傳說)》之銘言: : 我想把一些期刊的abstract翻成中文 放在網路上 : 就像一些電子報的科學新知版面一樣 : 請問這樣會有著作權的問題嗎? : 因為 nature 這種 是學校買了才有的 : 感覺好像會有問題 : 想問問看 謝謝喔~ 原PO沒有說放在網路上使用的目的為何~ 所以請自己找依下列法條,找到你可以使用的規定, 如果找不到,就不可以拿來翻譯。 著作權法關於合法翻譯著作的相關規定: 第 63 條 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第一款、第四十八之一 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得利用他 人著作者,得翻譯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一條規定得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改作該著作。 依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二項 、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得散布該 著作。 第 4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 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但依該著作之種類、用 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方法,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第 45 條 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48 條 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 ,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 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 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 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 第 48 條之1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或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得重製下 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或研究報告。 第 49 條 以廣播、攝影、錄影、新聞紙、網路或其他方法為時事報導者,在報導之 必要範圍內,得利用其報導過程中所接觸之著作。 第 50 條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 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53 條 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得為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 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以點字、附加手語翻譯或文字重製之。 以增進視覺障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 障礙者福利為目的,經依法立案之非營利機構或團體,得以錄音、電腦、 口述影像、附加手語翻譯或其他方式利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專供視覺障 礙者、學習障礙者、聽覺機能障礙者或其他視、聽覺認知有障礙者使用。 第 54 條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或教育機構辦理之各種考試,得重 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 不適用之。 第 55 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 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 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1 條 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 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 輸。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第 62 條 政治或宗教上之公開演說、裁判程序及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公開陳述,任何 人得利用之。但專就特定人之演說或陳述,編輯成編輯著作者,應經著作 財產權人之同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175.182.165.102 (12/12 2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