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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想在這裡請教大大們一個法律問題~ 最近因為朋友被某店家欺負~ 於是我在個人FACEBOOK塗鴉牆上漫罵該店 但未顯示全名 (例如原店家名為甲乙丙丁,我打甲乙X丁) 而我的FACEBOOK塗鴉牆是限好友觀看的 後來對方聽聞我罵他,派人加我好友, 然後我看到大頭照是美眉就按確定了= = 之後她拍下我漫罵該甲乙X丁的塗鴉牆狀態交給店家 並且打算告我 (公然侮辱或毀謗之類) 我想請問 在FACEBOOK限好友觀看的狀態下 且我未打出全名 (雖然有點好認 但也要先聽過該店) 這樣對方告我成功的機率很高嗎? 謝謝各位大大指教=_= 補充更新------- 我罵他並不是針對甚麼事件 就只是罵髒話 像這樣 甲乙X丁 我*你娘老*掰 (消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198.184.229
Ctmate:如果你罵的內容符合的話 很高! 08/20 00:03
※ 編輯: sinko66 來自: 114.198.184.229 (08/20 00:07)
priorart:不特定正妹皆可加好友共見共聞 應屬公然無誤 08/20 00:25
kissingen:如果是針對事件評論還有理由可以講 針對人就.... 08/20 00:31
phantomli:這個...法人可以主張刑309嗎?另外,所謂公然,「特定」 08/20 13:59
phantomli:或「不特定」多數人都算。 08/20 14:00
ilove56:實務上法人可以主張被侮辱 90年兩個判決甚至在民事 08/20 15:03
ilove56:還讓法人可以拿慰撫金 民刑事皆保護 08/20 15:03
phantomli:恩,找到了i大說的實務見解。順手貼上來:所謂公然侮辱 08/21 09:56
phantomli: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第534號 08/21 09:56
phantomli:解釋意旨參照) 08/21 09:57
sneak: 恩,找到了i大說的實務 https://noxiv.com 08/12 22:20
sneak: 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 https://daxiv.com 09/15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