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earbar2004 (失眠的法律人)》之銘言:
: 敬愛的各位板大
: 在下我離開學校有一段時間了
: 最近唸書時碰上一個問題
: 就是當強制執行程序時
: 書記官都會請求當地警察到場協助
: 但是我的問題就產生了
: 如果執行程序的實體部分事後證明是執行方無理由
^^^^^^^^
都說了是事後證明,執行時所有的執行程序都是合法(依強制執行法)
: 那麼被執行方事後可以告警方當時的行為是違法而提起國賠??
^^^^^^^^^^^^^^
警方當時為依法令之行為,非違法不當行為,所為行為時無論是主觀上或客觀上都
沒有不法意圖和違法行為,國賠一定不成立。
: 或是更嚴重一點可以提出刑法的侵入住居罪或是違法搜索罪嗎??
都說了是依法令行為,不罰。
: 請各位先進給小弟一點解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1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