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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國營機構是指由經濟部,財政部等100%持股之機構 雖然在招考簡章上有註明:工作試用6個月,不合格者予以解僱 但該機構卻僅只口頭說過"考核目標" 卻未有針對"未達該目標對考核之影響比例"以及"考核之標準為何" 做任何口頭或書面說明 臨時在屆滿考核期間前半個月才通知考核標準 想請教板上先進 縱使簡章有不合格解僱之約定,但對於人民基本權(工作權)之重大影響 能夠不用"事先"以"書面"告知"未達該目標對考核之影響比例"與"考核之標準為何"嗎? 我個人覺得僅以口頭且未事先書面告知考核標準的前提下,即剝奪人民基本權 我覺得非常不能接受 因僱員與該機構之關係係行政契約 若最後打到行政法院,會有勝算嗎? 能夠主張的點會是什麼呢? 還請各位先進指教,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57.251
depravity:看不出對工作權有啥影響 = = 08/22 17:52
travel66:未達考核標準就要走人,應該不會沒有影響吧? 08/22 18:00
depravity:請先了解何謂工作權吧 = = 08/22 18:39
Eventis:是不是行政契約應該就要先打上問號,比如台灣菸酒股份有限 08/22 18:49
Eventis:公司是百分之百官股,不過他的聘僱爭議走的是一般民庭. 08/22 18:50
Eventis:至於試用期,法院近來見解是相當不利的Orz.....最多訴諸誠 08/22 18:53
Eventis:信然後祈禱法官佛心來著Orz 08/22 18:53
travel66:行政契約是勞委會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應屬之,是問到的結果 08/22 22:34
travel66:我程度不好,還請包涵 08/22 22:35
knightyuan:印像中 國營企業是私法人 僱傭關係是私法契約 08/22 23:09
knightyuan:有錯請指正 08/22 23:10
Eventis:我翻了一下勞委會訴願審議委員會的訴願決定,用行政契約當 08/23 02:42
Eventis:關鍵字只有九份,均與公營事業聘僱關係的內涵無關. 08/23 02:43
travel66:因為詢問該委員會人員,若走訴訟途徑該走行政或民事 08/23 10:31
travel66:其表示依當初甄選簡章規定與財政部人事處辦法都不適私法 08/23 10:32
travel66:所以應得由行政契約認定二者間聘僱關係,否則即無救濟管道 08/23 10:33
travel66:且其表示是否適用民事途徑係由該委員會認定為準 08/23 10:36
travel66:但聽板上先進這樣說,我真的又被搞糊塗了 08/23 10:37
sneak: 但聽板上先進這樣說,我 https://noxiv.com 08/12 22:20
sneak: 且其表示是否適用民事途 https://daxiv.com 09/15 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