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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一個介紹人,跟很多學生說,有一個老師教得很好. 但本身與那位老師並不熟識. 結果那些學生就跑去找老師拜師學藝,且老師很感謝介紹人,給了介紹人一筆佣金. 但學生找到老師並簽約後(簽約時介紹人不在場,也未簽署任何文件) 老師卻收了學生的學費後避不見面且捲款潛逃. 經查證之後,該名老師的案底重重,且發現已脫產. 請問,此介紹人有無實質上的法律責任,亦或是只有道義責任? 又請問如果進入官司程序,訴訟費用必需由誰支負呢? 如果有法律責任,則根據法律的哪些條文可以定罪呢? 若沒有法律則任,請問又該參考哪些法條,證明並無法律責任呢? 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14.73
ChrisBear:請先證明介紹人故意知道老師收錢後會烙跑  08/23 03:06
depravity:起訴的那方要先繳訴訟費用 之後判決會寫 08/23 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