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Yenfu35:中醫師不准開西藥。請參照釋字第404號大法官解釋。 08/23 17:20
→ amaranth:有醫師執照+管制藥品執照的話開藥是合法的 08/23 20:54
→ amaranth:專科是受訓及專精於該領域,不是說只有他才能看該領域疾病 08/23 20:57
→ Eventis:調劑權很容易誤解,那與其說是一種權利,毋寧說是一種權能. 08/23 23:23
→ Eventis:而且對藥害救濟的解讀也有誤,依藥害救濟法第18條,真正應負 08/23 23:24
→ Eventis:藥害責任之人其責任並未解除,只是先由藥害救濟基金給付,藥 08/23 23:25
→ Eventis:害救濟主管機關於給付範圍內得代位請求賠償. 08/23 23:26
→ Eventis:而且藥物仿單用途外使用有沒有問題可還有得戰.....(遠目) 08/23 23:27
感謝回答
至於仿單外使用那主要是從醫療法來
第 82 條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負損害賠償責任。
所以藥害救濟法主管機關雖有您所指之代為求償權限
能否求償也得先看醫療法那條去追責任
好像當年這條就是為了仿單外使用爭議而修訂
→ Eventis:最後把問題帶到開藥,又擴張了調劑的範圍,請參依藥事法第37 08/23 23:31
→ Eventis:條第1項所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稱"本準則所 08/23 23:31
→ Eventis: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 08/23 23:32
→ Eventis: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 08/23 23:32
→ Eventis: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08/23 23:32
→ Eventis:顯見已經是處方開立"後"的事情了. 08/23 23:33
→ Eventis:看完這篇文我衷心地建議您,雖然不引用文獻未必是問題,但或 08/23 23:38
→ Eventis:許大量閱讀一些文獻確認寫出來的東西與通常會看這文件的那 08/23 23:39
→ Eventis:群人有共同的語言,可能會是必要的;特別是,當這群人通常都 08/23 23:39
→ Eventis:跟法院已經幾乎像是各說各話,彼此不太能溝通的時候Orz 08/23 23:40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27.216 (08/24 06:45)
→ Eventis:那條不是,醫療法82條「惡名昭彰」(謎), 最重要的目的是在 08/24 08:18
→ Eventis:折衝消保法適用於"服務"提供後,醫療無過失責任的情況. 08/24 08:19
→ Eventis:另外,仿單外使用之所以會有爭議,就是在吵這是不是一個違背 08/24 08:20
→ Eventis:醫療常規/善盡注意義務/有沒有過失的問題. 08/24 08:20
→ amaranth:仿單是label use,但是一堆論文跟研究的東西在完全確認前 08/24 23:38
→ amaranth:不會馬上列進去,所以會有不少仿單外但是合學理的用法 08/24 23:39
→ Eventis:就是這個「完全確認前」=「尚未完全確認」引入的風險搞出 08/25 00:53
→ Eventis:來的東東:) 08/25 00:53
→ Eventis:因此最高法院99台上558,全盤引用醫審會意見,off-label use 08/25 01:00
→ Eventis:應依一般醫療常規在使用藥物前需特別注意藥物使用的必要性 08/25 01:01
→ Eventis:,並應充分向病患說明使用藥物之好處與壞處,且在徵得病患 08/25 01:01
→ Eventis:之同意後才可使用;並以該判準為發回之基礎,是說這裡還有另 08/25 01:02
→ Eventis:一個更痛苦的告知後同意的大哉問就是...(謎). 08/25 01:03
→ Eventis:當然下面會讓人哇哇叫的就是如果病人非得進行這類處置不可 08/25 01:04
→ Eventis:開了出事也有事,不開出事也有事..............(謎) 08/25 01:05
→ Eventis:如果是八卦板大概就要接著接,鬼島不意外,六大皆空點點等等 08/25 01:06
→ playhome:藥事法 08/25 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