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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某國營事業單位3班制。 例如 7/1日班:0700~1900 7/2夜班:1900~0700(7/3) 7/3休(例)班:0700~0700(7/4) 7/4日班:0700~1900 如此循環下去。但每天加班費只報1.8小時,剩餘時間以有休息為由不報。每月最多36 小時。星期六日例假,只有星期六有加發一天薪水,星期日當做例假未加發。 請問1.在工作場所休息待命,不算工作時間嗎?可以以此為理由不報加班費嗎? 2.每個月有4天的休班被蓋例假,但是是工作到白天才下班。雖然離隔天早上日班有 休息24小時。但當天過00:00還是繼續工作到07:00。這種休息方式也算例假嗎? 3.此種排班制度有哪些地方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