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riorart:這只是專利商標的國民待遇原則 彼此受理專利商標申請保護 08/30 20:52
→ saltlake:所以只是讓我國民有權去申請法國專利? 不是讓兩國專利保 08/30 21:10
→ saltlake:護互通? 08/30 21:10
→ saltlake:那當初美國人強迫我政府保護美國著作權又是啥狀況? 08/30 21:11
另外
有沒有什麼國際的專利聯盟
讓聯盟國的專利保護能夠互通?
我國可有加入這樣的聯盟?
※ 編輯: saltlake 來自: 118.169.230.197 (08/30 21:14)
→ car:專利權是註冊主義, 各國自己註冊/著作權是創作主義, 創作即有 08/30 23:39
→ priorart:"國人強迫我政府保護美國著作權N" 08/30 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