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LAW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以下問題煩請各位版友解答,謝謝: 關於公司發起人之出資標的 較多數見解認為不適用公司法第156條第7項之規定 然94年修法增訂128條第3項第2款後 有認為此規定對於發起人出資標的之限制有所突破 亦即得以技術出資 然而 僅有128條第3項第2款明定得以專門技術出資 惟有學者認為同條項第3款無如第2款限於以自行研發之專門技術或智財權為出資標的 故第3款之法人得以現金 現物或非自行研發之技術出資 亦即無出資標的之限制 本人之疑問: 1 依此學者之見解,128條第3項第1款之公司,是否亦無出資標的之限制,而得以技  術出資? 2 管見以為,既認為發起人無156條第7項之適用 又認為無明文規定得以技術出資之128條第3項第3款之法人得以技術出資 在論理上是否有矛盾之處?? 謝謝各位的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35.152.145
guanquan:我的印象是只有128三項二款之法人得以技術出資。 09/02 12:02
puha:謝謝回答!! 09/09 14:40